2010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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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美国一宗网路官司,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起因是《2600骇客季刊》在其网站上大力宣扬一种名为DeCSS的数位影音光碟(DVD)解码技术,并且连结到其他许多可以下载DeCSS的网站,如此一来,当然影响了众多电影制片厂商销售正版DVD的生意,因而由八大电影公司(环球影城、派拉蒙、米高梅、三星影片、哥伦比亚、时代华纳、迪斯耐与福斯电影)所组成的《美国电影协会》(MPAA)一状告到官里,要求巨额赔偿。

由挪威一个名为“逆转工程大师”(Masters of Reverse Engineering, MoRE)的组织所研发出来的DeCSS解码软体,档案大小只有60KB,它能够把经过加密处理的DVD解码后以不加密的档案格式回存到光碟里。推出之后,网友们趋之若鹜,网路上也充斥着免费DVD。

这个案子的重点倒不在技术层面的DeCSS究竟是否侵权、是否可以合法使用?而在我们对于网路的连结(Hyper Link)到底应该抱持什么样的态度?

《美国电影协会》的律师请求法院制止《2600骇客季刊》,命令他们不得连结到那些提供DeCSS软体的网站,以免助长盗版侵权歪风、使电影产业的智慧财产权遭受莫大的伤害。而《2600骇客季刊》的律师则祭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认为网路的超连结是指引使用者何处可以取得资讯,属于修正案所要保障言论自由权的范畴。

如果硬要把这桩诉讼案看成是智慧财产权与言论自由权之争,或许有点小题大作。其实我们可以把问题简化为:假使网站连结到非法的资讯,网站本身是否违法?

大家对网路特性的描述通常是“互动”与“即时”,许多网路媒体的负责人也往往以互动与即时来当作经营的圭臬;但是,如果我们想要认真探究网路的本质的话,真正形成今日如此庞大繁复的资源宝库──网际网路,其背后的原动力其实是“分享”与“连结”。

没有网站间的彼此连结、没有众多网友愿意与他人分享资讯,网路不会有今日的荣景,更不可能有璀璨的明天!

目录服务、搜寻引擎之类的网站,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人潮,正是因为它们能够连结到网路上无穷尽的资源,成为网友在茫茫网海中冲浪的指路灯塔;但是,哪家搜寻引擎的负责人敢保证它们所连结到的网站没有在做非法的勾当?

Yahoo!在其网站上的宣告里,明确表示“我们所提供的服务会有到其他网站的连结,但是我们无从控制那些网站,因此使用者必须了解并同意Yahoo!不为其他网站上或经由其他网站所取得的的内容、广告、产品、或任何形式的资源负责;网友若是因其他网站的资源而遭致损失,Yahoo!更加无法负责。”

卫道人士恐怕无法接受这种说辞:“因为别人不归我管,所以出了事千万别找我!”这番说法冠冕堂皇,而且把责任撇得一乾二净,理论上说毫无瑕疵,但是恐怕有一些道义责任,尤其我们若是明知网路上有不少与现行法律、目前社会道德规范相悖离的资讯,到底该不该连结?

捍卫网路自由的一派则会提醒我们:不要忘了,许多以前不合法的事物,由于时空环境的转变,现在反而都变得合法了,台湾以前的报禁、党禁,甚至有线电视第四台都是最好的例子。虚拟的网路世界如果不能提供大家一个比现存真实社会更有发展性的空间,根本就是在走回头路!

谁是谁非?我们如果把争执的焦点放在资源本身的合法性上面,很难得到一致的结论,还是如本文开头所说,回到可不可以“连结”的议题上,才能够看到清楚的轮廓。

传统媒体经常报导许多网路的状况,如果刚好是不能为当下世俗观念所接受的现象,可不可以提网站名称?可不可以写出网址?如果有,算不算是一种指引或连结?网路上的媒体呢?提供连结到底错在哪里?难道“怀璧其罪”的莫名“牵拖”仍然是廿世纪末无法翻身的冤狱?

连结应该被视为一种资讯的“告知”(Telling),而不是资讯的“给予”(Giving)。换句话说,当网站提供连结,“告知”使用者网路上其他地方存有某种资讯的时候,其实网站并没有真正把资讯“给予”使用者,正因为尊重智慧财产权,提供连结的网站根本无权把该项资讯“给予”网友,因此,连结的“原罪”似乎不该算到网站头上?

《工商时报》经营知识版【纵横网路】专栏
2000-07-03,作者:刘一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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