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 12
31
星期五

《雅虎》这段时间似乎流年不利,全球网路股灾《雅虎》也受到波及自是不在话下,但是欧洲还出现雪上加霜、更令人伤脑筋的事情:2000年5月份《雅虎法国》网站的拍卖区被法国政府要求不得贩售纳粹文物,《雅虎》照办之后,法院进一步在11月下旬饬令其他地区的《雅虎》网站也不得让法国人进入买卖纳粹相关物品,否则三个月后每天十万法郎罚款伺候。

这件事情一见诸媒体,网路上对法国法官裁定的讨论虽然两极,但多数认为:法国法律既然有“禁止展览或贩售任何煽动种族歧视”物品的规定,因此要求《雅虎法国》不得抵触此项法令看来师出有名;但责成境外其他地区的网站要“设计过滤法国网友进入的机制”,显然不合情理,最主要的理由是:他国网站属于法国政府“治权不及之处”,法国凭什么把自己的“紧箍咒”硬往别人头上套?

有人甚至用讽刺的语气表示,法国法律应该有“不得杀人”的规定,为什么没有要求其他国家“设计不让法国人杀人的机制”,否则一样课以罚款?若是有“不得嫖妓”的法律,是不是要请别人“设计不让法国人嫖妓的机制”?对其他国家而言,这是“君临天下”的网路霸权主义;对法国人来说,法国政府汲汲于规范其“子民”在“境外”的行为,充分突显的是“父母官心态”!

《雅虎》的质疑是:一个网站是否需向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负责?

网路本身跨国界的特性,而各国法令不尽相同,更增加了所谓“适法性”判断的难处。一些观察家认为,此案是限制资讯与商品经由网路在全世界自由流通的恶例,甚至有扼杀网路经济的可能,万万不可取!

国内也有学者以更宏观的角度来诠释:网路上流行的拍卖、竞标、甚至“市集”(Marketplace),都是十八世纪左右传袭下来的商业模式,套用在未来趋势的网路上,本来就会有所杆格,加上用廿世纪的法令去规范,自然会有其盲点,因此廿一世纪的新经济模式,势必会在超越国界网路上的传播自由与各国家法律限制之间摸索到新的平衡点。

另一个让这家网路巨擘头痛的问题发生在日本,在《雅虎日本》的拍卖区里,有人贩售儿童色情录影带,日本京都警察局甚至怀疑《雅虎日本》涉嫌经营儿童色情交易之类的非法勾当,因此到其东京办公室进行搜索,《雅虎》总公司自然又是抗议连连。

纳粹文物应不应该买卖,或许还见仁见智,但是一提到未成年色情,那可是人神共愤的龌龊事,没有人敢公然站出来包庇护短。稍微对网路有点认识的人大概都可以想象得到,即使经济再不景气,理论上雄踞日本网站龙头宝座的《雅虎日本》应该不至于甘冒大不韪去从事跟儿童色情相关的生意,拍卖区里龙蛇杂处,谁知道谁会弄些什么千奇百怪的东西上去贩卖?若说《雅虎日本》有责任,顶多背上个“未善尽良善管理人之责”的罪名。

此处当然无意要打落水狗、痛批《雅虎日本》亵渎了未来的主人翁,我们想讨论的仍然是网路上人人称颂的资讯自由究竟是不是不可侵犯的“神主牌”?漫无限制的自由会不会反而成了人们恣意放纵的借口?

网路上的拍卖区跟报纸的分类广告有点相似,报上的“幼齿伴唱”、“免验月丰”大家见怪不怪,“巷子里的”(台语)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好像只有职司风纪的警察不知道?话说回来,“幼齿”、“免验”这样的字句到底犯了什么法?怪罪于媒体显然并不公平,不论平面也好、网路也罢,媒体又能够依照什么标准去当“守门人”?

半年多前,网路股呼风唤雨的时候,大家拼命设法增加网站流量,许多网站都热衷于一些被归类为“网页阅读制造器”(Page View Generator)的服务,也就是建构系统平台,让网友上站主动提供资讯内容的模式,诸如聊天室、讨论区、免费电子邮件信箱、免费网页空间、拍卖竞标等都属之。网友们得到发抒、沟通的管道,网站利用这类服务创造了网页阅读数字,更增加了让广告主广告曝光的版面,一举两得。唯一的遗憾是,一般所谓的“网路犯罪”多半也发生在这些拥有充分自由却无人管辖、容易藏污纳垢的网路死角!

网路热潮逐渐冷却,网路媒体的经营者可能也该冷静下来思考,“版权所有”与“本版言论不代表本站立场”在同一网页出现上的矛盾;更该深刻反省:资讯传播的自由应该建立在适当的管制之下!

《雅虎》自1995年成立以来,始终以“全球网路媒体公司”(Global Internet Media Company)自居,2000年2月开始才变成“全球网路通讯、商务与媒体公司”(Global Internet Communications, Commerce and Media Company),坚信自己扮演网路上媒体角色的《雅虎》,相信对于资讯的传播有相当程度的认识;但是,在欧洲与亚洲的两起事件,我们发现:尤其在资讯泛滥的新经济时代,媒体如果仅仅充当“资讯的传播”工具,显然是不够的,媒体的价值反而会因“资讯的过滤”而彰显!

《工商时报》经营知识版【纵横网路】专栏
2000-12-04,作者:刘一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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