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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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Archive for 2003-09-01

深层连结争议:“事实”可合理使用

深层连结争议:“事实”可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网路经营者应该认清:网站上的内容可以说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但是网址(URL)应该属于事实(Facts)的一部分,因此只要是连结,包括“深层连结”都应该“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可被认定为各国著作权法中几乎都有的“合理使用”(Fair Use)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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